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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评级机构实施限制性措施的规则已获批准
中文摘要
哈萨克斯坦批准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限制性措施的规则:授权机关可向哈萨克斯坦评级机构发出强制书面指令,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提交整改计划。计划须列明违规、原因、措施、负责人及期限;授权机关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。无法按期整改时,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6个日历月。规则自2026年10月21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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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标题(俄语)
Утверждены правила применения ограничительных мер к рейтинговым агентства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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